一起学法律(第1期):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四大亮点解读

发布人:吴小军发稿时间:2021-06-17浏览次数:149

2012年12月28日修订颁布、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,重点突出了对老年人“优待”、“助老”,进一步完善了敬老、养老的法律规范,体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。

相比旧法,新修订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。新增单列“社会服务”、“社会优待”、“宜居环境”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,完善敬老与养老,以充分实现老年人的“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”,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、精神上慰藉。现对此次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大亮点解读如下:

一、“积极老龄化”理念贯穿始终

积极老龄化就是要以积极的态度、积极的政策、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。它已被作为全球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国际战略,写入世界老龄大会的《政治宣言》。这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改从总则到后边各章,分别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积极老龄化理念。比如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: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。还规定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,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。这些规定对于国家从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。

二、建立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

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。但随着老龄化的加剧、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人们观念的变化,家庭小型化趋势明显,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.1人,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。

另一方面,高龄、失能、“空巢”老人快速增多,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大。针对这种情况,修订后的法律在总则一章中规定: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、社区为依托、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。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社会服务、社会优待、家庭赡养与扶养几章。特别是在社会服务一章,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,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,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各类服务设施和网点,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、紧急救援、医疗护理等服务。养老服务业是朝阳产业,有广阔的发展空间,这项事业的健康发展,不仅能够提高老年人的幸福指数,还可以拉动内需,扩大消费,增加就业,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。因此,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在这方面可以说是浓墨重彩。

三、设专章规定老年宜居环境建设

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和认知能力的退化,对公共环境和居家环境的要求与年轻人有很大差异。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老年宜居环境建设。目前,我国在这方面还没引起足够重视,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,已经出现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件环境缺陷,随着失能和高龄老年人的持续增多,这些问题将越来越突出,我们必须未雨绸缪,及早谋划。为此,新增了宜居环境一章,从城乡规划、无障碍建设、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,力求为老年人提供安全、便利、舒适的环境。这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制度安排。

四、规定老年人监护制度

这是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突破。也是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、养老、助老的美德。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有很多,比如设立老年节,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,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,等等。